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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高院用假法条驳回案件申诉,很多法院至今还在用...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近日,很多媒体注意到,一个最高法院并未颁布的《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司法解释”正在各地很多法院被适用断案。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有关此“假法条”的案件涉及最高院的有6篇,省级高院的有73篇,中级法院的有847篇,基层法院的有534篇。该“假法条”不仅被当事人或律师普遍性作为诉讼法律依据,甚至被很多省级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2019年12月19日,山东省高院在再审申请人匡凌鸿因与被申请人微山县鼎元置业有限公司、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民申6577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


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民事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2020年2月18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益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哈三、周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藏民申116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

对久益公司主张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公章存在被伪造的可能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久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中止审理规定的条件,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并无不当。

然而,201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5608号民事裁定书里,针对再审申请人李小菊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022号民事裁定书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李小菊在再审申请中认为本案应该中止审理,其作为法律依据所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本院没有出台过该处理意见,其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2019年6月1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赵淑芬因与被上诉人姜世学、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越房地产)、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餐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辽民终298号民 事 裁 定 书中,也指出,赵淑芬在上诉状中所述的2007年12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并非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网上搜索会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嫌疑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至今可见,尽管早在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891号民事裁定书中,就指出:“阳泉公司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错误。”



在中级法院,2019年12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1110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武锐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继续审理……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份没有司法解释公文文号的假法条,居然没有引起各地法院的怀疑,沿用至今。有媒体查找了一番,发现其与2007年12月18日上海市高级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沪高法[2007]395号)内容一致。可见,不知道是谁,将上海高院在当地法院系统内适用的指导性文件,改头换面加上了最高法院的名号,居然骗过了如此多的各地各级法院。财新网报道,在裁判文书网检索,仅高级法院层面,就有70 余篇判决书或裁定书引用了这份不存在的文件,可见,这份假法条影响之大。


网上流传的假法条还有很多,最常见的就是《物业管理法》。我国从来没有颁布过《物业管理法》,有的仅是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而已,但网上却可以搜出法条完整的《物业管理法》来。



类似的还有《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条例》,居然还出现在某些政府网站上。其实, 我们国家还没有颁布过《村民委员会自治条例》、《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只颁布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何以至此?不得不从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统一公开程度上找原因。有人指出,我国到目前都没有一个统一、权威、快捷、免费的法律法规数据库,甚至是有权发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人大、行政、司法机关,都没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开数据库,更不用说,各省、市、县各自发布的各种会议纪要、地方条例乃至规范性指导文件了。



不久前的7月3日,最高法院宣布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可烟语君上网查找了一番,只见全国媒体都报道颁布了该司法文件,并称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却没有一家媒体及官方网站通报该司法文件的全部内容,至今网上也找不到该文件。

以此类推,各地各级法院每年都在制定大量的审判、行政方面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很多都是对外不予公开或公开不够的,以至于很多法律人都发出了法律法规没有会议纪要、指导意见重要的感慨。到了审判阶段,面对某些律师拿出的司法文件,法官自己都无从判断真假,但又不敢不予适用,只要从公开网络上进行核实,一看有其出处,也就予以适用了。

为统一各地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7月27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从今年7月31日起,各级法院在案件裁判四种情形下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以上的假法条情形的存在,建立全社会统一公开快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文件数据库,已经很有必要。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为了建设法治社会,大量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乃至实施细则、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几乎每天都在制定出来,新法不断制定,旧法清理仅是一个通知。随着《民法典》的颁布,相信一大批的新旧法律废止更新正在进行,没有统一及时更新的法律文件库,连高级法院都适用假法条,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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