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高院用假法条驳回案件申诉,很多法院至今还在用...
2019年12月19日,山东省高院在再审申请人匡凌鸿因与被申请人微山县鼎元置业有限公司、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民申6577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
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民事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2019年6月1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赵淑芬因与被上诉人姜世学、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越房地产)、科左中旗超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餐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辽民终298号民 事 裁 定 书中,也指出,赵淑芬在上诉状中所述的2007年12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并非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网上搜索会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嫌疑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至今可见,尽管早在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891号民事裁定书中,就指出:“阳泉公司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错误。”
在中级法院,2019年12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1110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武锐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继续审理……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份没有司法解释公文文号的假法条,居然没有引起各地法院的怀疑,沿用至今。有媒体查找了一番,发现其与2007年12月18日上海市高级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沪高法[2007]395号)内容一致。可见,不知道是谁,将上海高院在当地法院系统内适用的指导性文件,改头换面加上了最高法院的名号,居然骗过了如此多的各地各级法院。财新网报道,在裁判文书网检索,仅高级法院层面,就有70 余篇判决书或裁定书引用了这份不存在的文件,可见,这份假法条影响之大。
网上流传的假法条还有很多,最常见的就是《物业管理法》。我国从来没有颁布过《物业管理法》,有的仅是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而已,但网上却可以搜出法条完整的《物业管理法》来。
类似的还有《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条例》,居然还出现在某些政府网站上。其实, 我们国家还没有颁布过《村民委员会自治条例》、《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只颁布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何以至此?不得不从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统一公开程度上找原因。有人指出,我国到目前都没有一个统一、权威、快捷、免费的法律法规数据库,甚至是有权发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人大、行政、司法机关,都没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开数据库,更不用说,各省、市、县各自发布的各种会议纪要、地方条例乃至规范性指导文件了。
为统一各地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7月27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从今年7月31日起,各级法院在案件裁判四种情形下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以上的假法条情形的存在,建立全社会统一公开快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文件数据库,已经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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